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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野蛮装修危及房屋安全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017-08-31 09:32  来源:  作者:肖红波   阅读: 次  打印

    

2005春晚小品《装修》里,黄宏饰演的黄大锤拎着榔头东敲敲西敲敲,一不小心就敲进了隔壁邻居家,上演了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而现实生活中,这种因野蛮装修引发的闹剧也在时不时上演着。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近日就审结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严因任意改造房屋,不仅造成楼下屋内漏水,还严重威胁了整幢楼房的结构安全法院判令限期严某60日内拆除违法搭建、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楼下邻居装潢损失16000余元。

  

2015年10月,严某因拆迁取得位于港闸区某小区顶楼的房屋一套该房屋附带有阁楼。随后,严某着手装修房屋。为了扩大房屋面积,严某对房屋结构进行了大肆改造,多处承重墙被破坏、改动,部分梁柱被拆除。为了使客厅更加开阔,甚至将阁楼的楼板悉数拆除,上下贯通,还在客厅里垒砌鱼池用于养鱼,楼顶消防通道及平台上也搭建了楼梯。经过一番改造,不仅房屋的面积大大增加而房屋的结构功能也发生剧变俨然成为空中别墅。

  

由于在装修过程中大面积拆除原有墙体,大量建筑材料堆积在楼板上,给楼板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加上房屋承重结构的变化,造成相邻楼下住户许一家客厅、卫生间屋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水情况。某发现后立即要求严某停止施工,物业公司也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严某置之不理。许某多次报警未能解决问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恢复原状,并赔偿屋内漏水带来的装潢损失。

  

法庭上,严某表示其虽然对房屋墙体进行了改造,但改造后的墙体已经进行了加固,无需恢复原状;许某家里的漏水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其改造房屋引起的。许某遂向法院申请对严某的改造行为是否影响房屋的安全以及与对许某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严某拒绝鉴定人员入户导致鉴定未果。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生活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严某擅自对房屋的墙体等主体和主体承重结构进行了改造,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结构,应当按照原有设计对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恢复原状。同时,楼顶公共平台、消防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严某擅自搭建房屋、楼梯,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额外增加了屋顶负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予以拆除。

  

严某装修期间,许某房屋的客厅、卫生间屋顶出现漏水情况。由于严某的违规装修破坏了房屋的原有结构,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它原因导致漏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漏水与严某的装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许某因漏水造成的装潢损失为16200元,港闸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确需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或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严某擅自改造房屋墙体和承重结构的野蛮装修行为,不仅威胁到其自身房屋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同幢其他房屋的安全,理应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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